单位名称 |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
主要职能 | 市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和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拟订应对预案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四)组织实施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并调整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服务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疗保障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提高医疗保障统筹层次,增强人民群众医疗保障获得感,促进健康中山建设。 (十一)与市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
内设机构 | 办公室、规划财务和法规科、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科、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基金监管科。 |
办公地址 | 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28楼 |
邮政编码 | 528403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
联系电话 | 0760-88103030 |
负责人姓名 | 吴俊杰 |
传真 | 0760-88103020 |
网站地址 | http://hsa.zs.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