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政策原文:关于印发中山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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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本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医疗保障执法实际,出台《中山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制定目的、法律依据、定义和原则。《实施办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了裁量权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规定,第二条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了定义,第三条明确规定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主体,第四条、第五条明确规定了适用相关法律规范的原则。
二是重点理清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了“未满14周岁”等五种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并且明确了“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七条规定了“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第八条和第九条分别规定了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第十条规定了“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等八种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是明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部分规则、相关程序和适用单位。其中,《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明确了“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在处罚决定中说明理由”的程序要求;第十四条强调了 “拟做出依法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案件,应当经过市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要求;第十五条规定了“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的相关工作要求。
四是《中山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明确了各种违法行为和处罚幅度。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用人单位和定点医药机构不配合行政执法工作、以欺诈伪造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待遇、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以不正当手段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将生育津贴足额支付给职工等行为。处罚幅度主要是根据各项具体违法行为的情形,确定行政处罚的标准,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造成基金损失2千元以下且责令退回期限内足额退回的,按照2倍标准罚款;造成基金损失2千元以下且责令退回期限内未足额退回的,按照2.5倍标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