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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按病种分值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系数确定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8-15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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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我市社会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实施按病种分值结算的支付方式,并为各定点医疗机构设置了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系数,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系数管理工作,促进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水平提升,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65号)、《关于印发中山市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办〔2017〕56号)和《关于印发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中山医保发〔2020〕68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出台了《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按病种分值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系数确定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一)制定了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系数确定方法

  明确了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系数以医疗机构评审等级和功能定位为主要因素,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类别、诊治能力、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系数由基准等级系数和加成等级系数组成。

  定点医疗机构基准等级系数根据医院级别等因素划设4个级别的系数区间,并结合我市定点医疗机构的机构类别、诊治服务能力等综合因素设置13个等次,体现我市不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功能定位、医疗水平和医疗资源消耗程度差异,激励引导医疗机构基于功能定位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和分级诊疗有序开展。

  (二)制定了新增或新晋升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基准等级系数确定方法

  因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市场开放,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水平和服务能力提升,制定了新增或新晋升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基准等级系数确定方法,明确了新增或新晋升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基准等级系数取相应级别系数区间的最低值。鉴于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发展和综合医疗服务水平沉淀存在差异,为保证基金平稳运行,定点医疗机构从三级非甲等晋升为三级甲等,其基准等级系数从0.85起步逐年增加2个百分点,直至三级甲等已固有定点医疗机构基准等级系数的最低值,期间不再参与加成等级系数计算。

  (三)设置了等级系数动态调整的激励与惩戒机制

  为促进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向全省高水平医院建设,提高我市中医和妇幼医疗技术发展,打造我市医疗建设高地,对于进入广东省高水平建设医院、全省中医类医院综合实力排名前五名、全省妇幼类医院综合实力排名前五名、区域中心医院、三级或一级定点医疗机构DRGs能力指数或CMI指数在全市同级同类排名前两名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DRGs能力指数或CMI指数在全市同级同类排名前三名的,在下一医保年度加成1个百分点。定点医疗机构加成等级系数累计最高加成2个百分点。

  为了促进医疗机构加强医保管理、提质增效和良性竞争,保证医疗保障基金安全运行,对于定点医疗机构违规的2种情形分别进行加成系数直接取负的一定百分点。

  (四)普遍提高了基层医疗机构等级系数

  为促进分级诊疗,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积极性,在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系数(2020年版)的基础上,2021年版非三级的基层医疗机构基准等级系数上调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