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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医疗救助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12-18 分享:

  政策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我市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医疗救助办法》(中府办〔2020〕48号),于2021年4月1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国家机构改革后,医保局作为新设的行政部门开始承担医疗救助管理职责。因医疗救助职能主体变更,同时国家和省也对医疗救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规范本市医疗救助管理工作,帮助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和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和《广东省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出台《中山市医疗救助办法》(以下简称《救助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医疗救助范围扩大。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治疗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应由个人自负部分的合规费用,医疗救助比例达到80%以上”,我市应将普通门诊纳入医疗救助的范围。《救助办法》将医疗救助范围由住院(包括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个人缴费部分扩大到门诊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缴费部分,符合省相关政策的要求,也进一步保障了救助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参保资助方式调整。

  《救助办法》将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全部纳入参保资助范围。参保资助实行“先登记参保、后补助缴费”,在完成参保登记后当日可享受待遇。自完成参保登记起每月由各镇街民政部门为重点医疗救助对象进行申报缴费,个人缴费部分由其登记参保镇街级财政补贴并代缴。将代缴义务直接赋予各镇街,不再将参保补贴发放到个人,以确保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全部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三)重点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方式调整。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要求,“2019年6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要统一全市的医疗救助和‘二次救助’的比例、救助标准以及医疗救助年度封顶线。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总医疗费用仍然过重影响基本生活的贫困人口,对其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自负合规费用和自费费用,在年度救助最高封顶线内原则上按照贫困程度和医疗总费用高低,给予‘二次救助’。”由此,《救助办法》将重点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方式由原来的自付、自费之分调整为首次医疗救助和二次医疗救助。其中,首次医疗救助是对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的自付部分给予救助;二次医疗救助是对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首次医疗救助后的剩余医疗费用给予救助。同时,将首次医疗救助和二次医疗救助全部纳入市级财政预算,采用“一站式”结算方式予以救助,既统一了全市重点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又方便了救助对象,还将各镇街从8600多人申请零星报销的业务中解脱出来,减轻了各镇街的业务负担。

  (四)其他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方式调整。

  《救助办法》将其他医疗救助对象全部交由镇街负责,由各镇街进行受理和审核,并规定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在设定办理时限的同时,本办法还规定各镇街须将辖区内其他医疗救助对象统计情况每月报至市医保经办机构,并将获得医疗救助的其他医疗救助对象名单向社会公示,加强了广大群众和上级医保部门对镇街医疗救助事务的监督。此外,《救助办法》还简化了其他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标准,便民利民的同时也增加了各镇街的在具体事务中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