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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0-05-10 分享:

  政策文件: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中山市卫生健康局 关于调整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一、我市调整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背景是什么?

  答:(一)中山是城市公立医院改革的试点城市,2016年我市同步取消了药品和耗材加成,医疗机构因取消药品和耗材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补偿。今年医保局成立后对医院取消药品和耗材加成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公立医院实际补偿还不到位。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5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落实的通知》(粤府办[2019]7号)的要求,各地市2018到2019年各地市每年至少调整一次医疗服务价格,确保取消药品和医用耗材加成后,医疗服务价格实际补偿水平达到政策规定的补偿比例,并逐步建立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二)我市医疗收入结构不够合理。我市医疗服务收费中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查费、护理费、手术费等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偏低,而主要靠仪器、设备的大型检查和检验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偏高。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在医疗服务价格上未能充分体现。有必要进行结构性调价。

  (三)我市医疗服务价格与周边市对比,总体偏低。如我市现行的主任医师门诊诊查费为21元,广州和东莞分别为30元和25元;我市现行的副主任医师门诊诊查费为17元,广州和东莞分别为20元和19元。

  (四)执行儿科倾斜政策。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32号)文件要求,对于六岁以下儿童的临床诊断中有创活检和探查、临床手术治疗等体现儿科医务人员技术劳务特点和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不超过30%的加收政策。周边市如东莞和广州均已执行了儿科加收政策。

  二、本次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工作思路是什么?

  答:本次调价是2016年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延续,在确保医疗机构发展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的前提下,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采取“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基本路径,通过降低药品、耗材等费用腾出空间,优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结构,重点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本次调价空间来自三个方面:一是药品集团采购降价空间。今年下半年我市全面推进药品集团采购,选择广州、深圳GPO平台作为药品采购主平台,通过以量换价,量价挂钩,集中采购药品,较大幅度降低了药品采购费用,为调价腾出了空间。二是取消药品耗材加成后补偿不到位的差额;三是本次下调大型检查和检验项目的金额。通过腾空间,我市具备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条件。

  三、本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主要调整了哪些项目?

  答:本次调价参考了周边城市的医疗服务价格,由于广州和东莞分别在2018和2019年较大幅度调整了医疗服务价格,可借鉴性强,我市这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以广州和东莞两市作为主要参照对象。本次是结构性调整,有升有降,涉及项目共1276项。调升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医疗技术、医疗风险的诊疗、护理、手术等项目797项。包括:

  1、提高门诊和住院诊查费部分类别的标准。其中三级医院主任医师诊查费由21元上调至25元、副主任医师由17元上调至19元、急诊诊查费由17元上调至19元、住院诊查费由21元上调至28元,名专家诊查费统一上调为100元。三级、二级普通门诊诊查费、门急诊留观诊查费维持不变。通过价格手段,引导分级诊疗的合理实施,患者常见病、慢性病门诊诊查费几乎没有增加。

  2、在广泛收集医院反馈意见的基础上,本次调升了价格明显偏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如高压氧舱等。高压氧舱是医疗必需项目,因为安全性要求高,成本高,现有价格难以维持该项目正常运转,我市只有市人民医院和小榄人民医院开展该项目,导致一些患者如早产儿等无法在同一医院得到必需的医疗服务。

  3、提高技术难度较大、风险程度相对较高的重症诊疗项目价格94项,如心脏移植,肝移植术等。我市的重症诊疗项目在省内整体水平较高,但价格与广州等市相比差距较大。提高重症诊疗项目价格,对于吸引高层次医疗人才,方便人民群众在家门口得到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打造中山医疗高地具有重要意义。

  调降项目方面,对主要利用仪器操作、价格偏高的检查检验项目价格进行下调。如磁共振扫描、X线计算机体层(CT)平扫等。如磁共振扫描平扫(1.5T以上)由846元下调至804元。

  我市一级公立医疗机构现行医疗收费标准是2007年制定的,至今一直未调整。按照国家要求,今年全面取消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耗材加成。为补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取消耗材加成后减少的合理收入,本次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医疗服务价格列入本次调整范围。原按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下浮17%调整为按下浮13%标准执行(一般诊疗费按原规定执行)。

  四、为什么要加大对儿科的倾斜力度?

  目前我市各医院的儿科医生短缺,儿科压力大,收入偏低,很多医生不愿意到儿科工作。我市2016年开始已实行对六岁以下儿童手术项目加收20%的政策,但扶持力度还不够,儿科人才流失率仍比较高。为进一步扶持儿科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32号)的要求,本次加大对儿科的倾斜力度,除手术项目外,将一般诊疗项目也纳入加收范围。经医学专家筛选论证,最终确定了411个加收项目,对6岁以下儿童实施加收不高于30%的政策。

  五、本次调价对群众有什么影响?

  本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主要是调整不合理的医疗收费结构,价格有升有降。考虑到群众的承受能力,普通门诊诊查费不作调整,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般诊疗费仍执行10元的标准。对于部分病种的病人以及自费的病人,调价后医疗服务项目支出可能会增加。但是由于实施药品集团采购降低了药品价格,病人的整体医疗费用不会明显增加。为减轻群众的负担,我市相关部门同步出台以下配套措施:

  (一)本次调整价格的项目按中山市社会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有关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二)医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加大医保资金的投入,提高参保人的待遇,减轻群众负担。如将出台政策,我市参保人因病在市内指定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期间使用国家17种谈判抗癌药的,统一由诊治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为其办理谈判抗癌药特定病种登记,自核定后享受谈判药品特定病种门诊统筹待遇;进一步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将省定的日间手术病种手术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方便群众就医;计划出台高血压、糖尿病门诊慢病病种基层就诊和药费医保报销政策;对调升价格较高的手术类项目,将调高医保病种分值结算分值,切实减轻参保人经济负担。同时,各有关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的管理,抑制不合理使用药品器械以及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诊疗行为,强化医药费用控制并做好医疗机构价格公示的监管工作。全市各医疗服务机构要切实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使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带来的更优质、全面、高效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