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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中山市卫生健康局 关于调整我市公立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9-12-31 分享:

  政策解读:《中山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政策解读


各镇区卫生计生局,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医院收入结构,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落实的通知》(粤府办〔2019〕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决定调整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市属公立医院、镇(区)属公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二、调整内容(详见附件)

  (一)提高各等级医疗机构主任医师诊查费、副主任医师诊查费、急诊诊查费、住院诊查费及名专家诊查费的标准(5项)。

  (二)提高高压氧舱、抢救等价格明显偏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698项)。

  (三)提高技术难度较大、风险程度相对较高的重症诊疗项目价格(94项)。

  (四)降低部分主要利用仪器操作、价格偏高的检查检验项目价格(68项)。

  (五)对6岁(含)以下儿童的一般治疗、临床诊断、临床手术治疗类的部分项目实施加收不高于30%的政策(407项)。各公立医疗机构可在不超过30%的范围内自主制定具体的加收比例。

  (六)全面调整一级(含未定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一级(含未定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原按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下浮17%调整为按下浮13%标准执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般诊疗费按原规定执行;二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仍按三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下浮8%执行。

  三、配套措施

  本次调整价格的项目按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有关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四、工作要求

  请各公立医疗机构按照通知要求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同时做好医疗服务收费公示及调价宣传解释工作。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涉及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附件:1. 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

            2. 6岁以下儿童加收项目价格表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中山市卫生健康局

2019年12月31日



  文件下载: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中山市卫生健康局关于调整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