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按病种分值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系数确定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山医保发〔2021〕55号)和《关于执行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按病种分值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系数确定操作指引的通知》(中山医保发〔2021〕110号)等有关规定,现公布2023年版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基准等级系数(详见附件1)和加成等级系数(详见附件2),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公布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系数(2022年版)的通知》(中山医保发〔2022〕9号)同时废止。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