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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中山市卫生健康局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5-19 分享:

各镇街卫生健康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市医保中心,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2022年中山市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要求和《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中山市卫生健康局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工作通知》(中山医保发〔2021〕86号,下称《“双通道”管理机制通知》),为进一步推动国家医保谈判药实施和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双通道”管理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双通道”外配处方流转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将“双通道”外配处方流转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双通道”医疗机构)范围扩大至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相关医院可根据自身需要,向市医保中心提交设立“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双通道”药店)需求,市医保中心收到需求后7个工作日内发布遴选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的流程在该医院周边进行“双通道”药店遴选,待正式遴选出“双通道”药店后市医保中心公布该医院正式成为中山市“双通道”外配处方流转定点医疗机构。

  二、扩大“双通道”药店遴选范围

  在中山市“双通道”医疗机构及上述已提交需求的医疗机构周边选择具有相应经营资质的我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开展“双通道”药品处方外配服务,遴选的“双通道”药店不设数量限制及不限制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条件。

  三、“双通道”药店遴选评分标准

  “双通道”药店遴选对照《中山市“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评分表》(详见附件)进行评分。评分分数85分及以上并通过公示的定点零售药店确定为中山市“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

  四、“双通道”药店申请材料提交地址

  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前厅医保服务区窗口。

  五、《“双通道”管理机制通知》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中未提及的“双通道”药店遴选工作要求,仍按《“双通道”管理机制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中山市“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评分表.docx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中山市卫生健康局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