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按病种分值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系数确定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山医保发〔2021〕55号)有关规定,现公布2021年版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系数(详见附件1和附件2),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公布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基准等级系数(2021年版)的通知》(中山医保发〔202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基准等级系数(2021年版).docx
2.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加成等级系数(2021年版).docx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