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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2000MB2C91058B/2022-00086 分类:
发布机构: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2-04-07
名称: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新冠病毒检测价格的通知
文号: 中山医保发〔2022〕32号 发布日期: 202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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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新冠病毒检测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07  浏览次数:-

各镇街卫生健康分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各医疗机构:

  为有效应对当前疫情形势变化,根据《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关于调整新冠病毒检测价格及疫苗注射结算标准等事项的通知》(粤防疫指办函〔2022〕192号)规定,现就调整我市新冠病毒检测价格通知如下:

  一、降低新冠病毒检测价格。新冠病毒检测包括核酸及抗原检测,其费用构成为检测服务费和检测试剂费用。现将新冠病毒核酸单样检测服务费价格降至每人份20元,检测服务及试剂费用总和不得超过每人份28元;新冠病毒核酸混合检测价格统一降至每人份6元;新冠病毒抗原检测服务费价格降至每人份5元,检测服务及试剂费用总和不得超过每人份15元,详细见附件。

  上述价格为全省最高指导价,不区分医疗机构类别和等级,不区分普检快检,不区分混合检测比例,价格不得上浮,下调不限。新冠病毒核酸及抗原检测试剂按照实际购进的集采中选产品价格执行。

  二、规范检测服务收费。群众单纯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抗原检测的,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查费;群众自测抗原的,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抗原检测服务费用。请各医疗机构严格落实价格管理政策,按规定做好项目维护和价格公示工作。

  本通知自2022年4月8日起执行,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项目及价格表.docx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