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提供护理服务的相关机构:
为健全完善我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体系,切实满足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照护服务需求,规范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准入管理,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1号)相关规定,结合省有关文件精神及我市参保人口结构、照护服务资源配置及行业发展实际,我市拟于2026年第四季度开展首批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公开遴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预通知如下:
一、遴选时间
2026年11-12月,具体以正式公告为准。
二、首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配置数量
根据我市参保人员长期护理服务需求、服务资源分布、区域参保规模等情况,统筹规划我市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配置,实行片区总量严控、合理配额管理。以各片区60周岁(含)以上参保人数为核算基数,按照每1万名60周岁(含)以上参保人配置定点长护服务机构2家,其中机构护理服务机构、居家护理服务机构(含社区护理)各1家的原则,确定我市各片区首批遴选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总量不超过48家。其中,机构护理服务机构、居家护理服务机构(含社区护理)分别不超过24家。
各片区首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配额具体明细如下:
三、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申报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以及能够提供护理服务的其他服务机构,可自愿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报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申请机构除须具备《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1号)规定的基本准入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相应条件:
(一)机构护理
1.具备法人资格;
2.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业务用房使用期限不少于2年;已开展长期护理相关服务,并正式运营满3个月以上;
3.配备与长期护理服务相适应的长期照护师、养老护理员和医疗护理员等相关护理服务人员及设施设备,其中具备医疗资质的,医师和护士(师)各不少于2人。长期护理服务能力在100(含)人以上的,应当成立长护管理内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4.属于医疗机构的,应具有住院服务资质;申请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或其他服务机构,应设有内设医疗机构或就近与至少一家一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5.应在相对独立区域设置长期护理服务专区,并有明显标志,提供长期护理床位数不少于10张,床位设立标准应不低于行业主管部门对床位设置的最低标准;
6.配备专(兼)职长护管理人员,熟悉长护险政策规定及要求;
7.具有与长护险政策规定相适应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8.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长护险功能模块能力和与医保信息平台按接口标准进行对接等条件;
9.与长护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符合政策规定;
10.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长护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卫生健康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居家护理
1.依法在本片区注册登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业务用房使用期限不少于2年;已开展长期护理相关服务,且正式经营满3个月以上;
2.具备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服务资质。医疗机构须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养老机构和专业护理机构等须持《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明确包含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或护理服务等内容;
3.具备护理基础硬件设备和服务能力、相关护理培训场所和培训能力,能够执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规定的护理服务项目;
4.具备专业护理服务团队,熟悉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及要求。长期护理服务人员数量、承办能力应当与申请提供的服务相匹配,与本机构建立劳动关系且处于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长期照护师等护理服务人员不少于4人;具备医疗资质的,医护人员不少于2人;
5.具有与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相适应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6.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与医保信息平台长护险子系统按接口标准进行对接等条件;
7.与长护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符合政策规定;
8.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长护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卫生健康部门的有关规定。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本次申请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时效,以正式公告结束之日为准,逾期取得的资质不予纳入本次认定范围;遴选结果公示前申请机构丧失申报时具备的相关资质的,取消其本次申报或定点资格。
(二)申请机构须对所提交全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严禁虚构信息、篡改资料、伪造证明、隐瞒不良信用记录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存在不诚信申报情形,立即取消本次申报资格,依规限制后续定点长护服务机构遴选申报权限;已取得定点资格的,直接取消定点资格并解除相关服务协议。
(三)居家护理(含社区护理)服务机构根据注册地址所在的片区开展护理服务,不得跨片区提供服务。机构护理服务机构不限制服务区域。
(四)具备相关条件且有纳入长期护理保险申请意愿的护理机构,可按照《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先行准备整理相关材料,待我局发布正式遴选公告后及时提交。各护理机构如对相关工作有意见建议的,可向市医保中心反馈(电话:0760-88103060,邮箱:zssybzx@163.com)。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