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医保个人账户余额可以帮家人代缴城乡居民医保费吗?
答:可以。通过登录微信“粤税通”小程序,点击“我的社保”找到“城乡居民社保”,进去后选择“城乡居民社保费清缴”;险种选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选择“代他人缴费”,输入家人(配偶、父母、子女)姓名及证件号码,点击确定;点开单据,核对姓名和扣费金额,核对无误后点击“缴费”按钮,在弹出选择支付方式的弹框,点击“医保个账支付”。弹出承诺书,勾选承诺后点击“确认”即可。
问:我是本市城乡居民,已参加2024年度居民医保,今年还需要重新办理2025年度的参保登记手续吗? 答:已办理2024年度本市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的参保人,如中途未办理停保或中途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需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视为下个医保年度自动续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从其提供的银行账户直接代扣,请务必在11月1日至12月25日扣费期间存足保费金额! 问:新生儿可以补缴保费吗,从什么时候开始享受待遇? 答:本市户籍或本市居住新生儿在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可一次性缴纳从出生(或申请)当月至年度末剩余月份的保费,缴费后自出生之日(或申请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待遇,可凭居民户口簿、本市居住证或出生医学证明参保。 例:新生儿宝宝于2024年10月1日出生,2024年11月15日来到窗口办理参保,不补缴10月居民医保费可以吗?如果需要补缴又是怎么办理? 可以,新生儿2024年10月1日出生,2024年11月15日前来办理参保手续的,属于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如选择不补缴,则可缴纳2024年11月至12月的医保费加上2025年全年的居民医保费,并从2024年12月起享受医保待遇。如选择补缴,则可缴纳2024年10月至12月的医保费加上2025年全年的居民医保费,并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请注意:本市户籍新生儿超过出生后6个月参保的,每年1至12月可办理中途参保手续,一次性缴纳全年的保费,缴费到账后次月起享受待遇。本市居住新生儿超过出生后6个月参保的,必须取得本市居住证后,于每年9至12月集中参保缴费期参加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 问:我是港澳台居民,请问我可以参加2025年度中山市居民医保吗?如何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可以。港澳台居民携带有效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银行账户等资料,在2024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向所在镇街医保窗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2025年度持中山港澳台居住证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809.76元,与中山城乡居民缴费标准相同。 问:我要变更扣费银行账号,什么时候办理? 答: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为下个医保年度参保关系变更申请期,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个医保年度扣费期,所以要变更扣费银行账号,必须在每年的9月1日至10月31日及时到税务前台办理。 问:因户籍迁出本市、就业、出国(境)等原因,不再参加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答: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为下一年度参保关系变更申请期。已办理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参保人,因户籍迁出本市、就业、服兵役、服刑、转学到异地、出国(境)定居、 参加市外其他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死亡等情形,不再参加下个医保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须持有关资料在发生之日起至参保关系变更申请期结束前办理变更手续。所以请参保人于2024年9月1日至10月31日通过“粤医保小程序-业务办理-居民医保停保”暂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问:过了集中参保缴费期,我还能中途参加居民基本医保吗? 答:在2024年9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下列人员可以中途参保:(一)本市户籍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刑满释放 人员、退役士兵,当年度新迁入本市户籍人员,中途转入本市就读学生,已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中止手续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在符合条件当年度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当年度月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从申请当月至年度末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到账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本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优秀企业家人才和高级技师以上技能人才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申请当年度月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从申请当月至年度末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到账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本市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和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当年度月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从身份认定当月至年度末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先登记参保、后资助缴费,自完成参保登记、做好身份标识之日起即可享受规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缴费到账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除上述人员之外,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可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中途参保手续,一次性缴纳全年的居民基本医保费,缴费到账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问:我购买了2025年度居民基本医保,2025年2月中途找到工作后参加职工医疗保险,那剩余居民医保费可以退费吗? 答:不可以。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11号)第十六条规定:参保人缴纳居民医保费后,未进入待遇享受期前因死亡、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在其他统筹地区参加居民医保的,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关系的同时,依申请为个人办理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暂停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个人缴费不再退回。因2025年2月属于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因此不可以办理退费。 如何理解待遇享受期? 举个例子:2025年度的待遇享受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未进入待遇享受期前,即2025年1月1日前(不含1月1日);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即2025年1月1日后(含1月1日)。 问:购买了2025年度居民医保,2025年2月中途找到工作后参加职工医疗保险,2025年8月离职后停止参加职工医疗保险,2025年10月看病还可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吗? 答:可以。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方法的通知》(中府〔2021〕88号)第七条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费征收部门按年征收。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个医保年度的集中参保缴费期。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待遇享受期。所以如果您购买了2025年度居民医保,2025年全年都有保障,8月从单位离职后,2025年10月就医后仍可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