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三月,生机勃勃。今年,生育保险继续助力孕育生命,准备生龙宝宝的妈妈们请注意,从1月1日起生育保险有这些新变化~
主要变化1:
明确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按照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标准执行。
主要变化2:
关于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
(1)失业人员如何参加生育保险?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生育保险,其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与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致,缴费比例为0.8%。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个人不缴费。
参保缴费流程按照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办理,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
(2)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享受哪些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人员按照我市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3)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享受待遇期限?
自失业保险基金为失业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失业人员及其未就业配偶享受待遇,停止缴费次月起停止享受待遇。
(4)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是多少?
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与其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本市上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保持一致,由失业人员按规定向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5)失业人员相关生育保险待遇可否追溯?
2022年12月4日以来,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补缴,不加收滞纳金,相关生育保险待遇以参保人出院或门诊就诊时间计算,按规定予以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