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上午,中山市医疗保障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补缴1%政策(以下简称补缴1%)及操作指引进行了再宣传再解读。
市医保局党组书记、局长吴俊杰介绍了我市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补缴1%政策背景。我市自2010年6月开始实施城乡一体化医保政策,职工和城乡居民同缴费、同待遇。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职工和城乡居民分类保障,待遇与缴费挂钩,基金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的有关要求,2021年12月起,我市实施《中山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对职工和城乡居民实行分类保障。新政规定了职工缴费年限,但城乡居民是需要逐年、终身缴费,而且职工医保待遇比居民医保待遇要高。
为有效衔接新旧医保政策,保障参保人的医疗保障权益,让更多参保人有机会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在《中山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中就规定了符合特定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通过补缴累计为相应的职工年限。
即2010年6月起至2021年11月,在本市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或以个人身份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且以本市城乡居民身份按1.5%的费率逐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山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1年内(即从2021年12月自2022年11月),根据个人需要可按办法实施上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1%的费率,一次性补缴以城乡居民身份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全部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的月份可累计为本市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如果参保人以职工身份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且在2010年6月至2020年11月期间以城乡居民身份同时参加本市补充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为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补缴(1%)工作涉及人群广,时间跨度大,社会关注度高。据统计约涉及68.5万参保人切身利益,且只有一年的补缴期,逾期不办则不能再办理。新政出台至目前为止,成功办理补缴1%的已有9356人。广大参保人可根据自己的年龄、职业、职工医保的缴费历史、经济状况等个人实际情况综合判断、自愿选择是否补缴。一旦选择补缴且已成功缴纳补缴费用的,不予办理退费手续。
补缴(1%)已实现全流程“掌上办”,参保人可通过登陆微信小程序“粤医保”,点击“医保查询-查看更多-中山市医疗保险补缴1%托收单查询”,查看符合补缴(1%)的月份和金额。然后登陆“粤税通”或者到税务局部门前台进行缴费,也可到户籍所在地镇街医保经办窗口或拨打12345热线咨询办理补缴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参保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补缴需一次性补缴全部符合条件的月份,请耐心逐个输入托收单号并确保全部托收单号完成缴费,不可以选择部分补缴。
市医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梁国暖,市医保中心主任李海英出席了发布会。
补缴(1%)政策理解要点
补缴(1%)适用对象为2010年6月起至2021年11月期间,在本市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或以个人身份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同时又以本市城乡居民身份按1.5%的费率逐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可见补缴1%并不是适用全部参保人,特别提醒的是一直以职工身份参保的参保人与已经办理一次性缴费的参保人不是补缴1%的对象范围。
补缴的月份可累计为本市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如果补缴的月份同时有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补缴后累计为统账结合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按照《中山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实施上月(即2021年11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3940元,费率1%,补缴金额即每月为39.4元。比如参保人符合补缴共100个月,那么补缴金额则为3940元。
补缴(1%)业务需在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缴费,参保人需要补缴的,要把握好时间节点,及时补缴,逾期不作补缴处理。
补缴(1%)需一次性补缴全部符合条件的月份,请耐心逐个输入托收单号并确保全部托收单号完成缴费,不可以选择部分补缴。
补缴(1%)没有强制性,是以参保人自愿为原则的,参保人应根据自己的年龄、职业、职工医保的缴费历史、经济状况等个人实际情况综合去判断是否补缴,一旦选择补缴且已成功缴纳补缴费用的,不予办理退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