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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的一封信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9-13 分享:

尊敬的参保人: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支持!按照《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中府〔2021〕88号)要求,我市已启动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工作,为了保障您能享受相关待遇,请及时关注以下相关事项,以免错过参保时间,耽误享受医保待遇。

  参保对象

  (一)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

  (二)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持本市居民居住证人员(含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

  (三)在本市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中职技校学生(含民办中职技校)。

  (四)在本市就读的全日制基础教育学生(幼儿园至高中阶段)。

  (五)国家、省和市规定可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人员。

  缴费标准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两种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本市上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缴费基数。

  1.城乡居民、持居住证人员个人按缴费基数1.4%的费率缴纳,市、镇街两级财政各按缴费基数0.6%的费率给予补助。

  2.学生等个人按缴费基数1.0%的费率缴纳,财政按缴费基数1.2%给予补贴。我市2023医保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57840元,其中城乡居民、持居住证人员个人缴费809.76元/年,学生等个人缴费578.40元/年。

  (二)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费按缴费基数2.5%的费率缴纳,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个人缴费1446元/年。

  此外,困难群体财政补贴: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应当由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户籍所在地镇街财政给予补助。

  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统一按年征收。

  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个医保年度参保申请期

  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个医保年度扣费期

  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待遇享受期

  参保方式

  (一)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含本市户籍学生)以个人身份或家庭户为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有条件的村集体(含村民委员会、经济联合社、农村股份合作社、村民小组等)、居委会可为本村(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持居住证人员以个人身份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本市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学生由所在学校为参保单位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四)困难群体(含本市户籍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员、重度残疾人及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由各镇街医疗保障职能部门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事业的理解和支持,期待您能和我们一道同心协力,共同推动全市医疗保障事业的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广大参保人员的健康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