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办法》规范了基本医保关系的省内转移接续工作,明确了转移接续的适用人员范围、待遇衔接等相关问题,维护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的医保合法权益。接下来让我们具体了解一下:
01
适用范围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省内跨市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按规定在省内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选择职工医保退休后待遇享受地按照本办法执行。已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02
范围对象
参保人员跨市流动,不得重复参保,不重复享受待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在职工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的基础上,增加办理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跨制度转移接续,实现两险种、跨制度转移接续。
03
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 统一缴费年限
逐步统一全省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到2030年1月1日统一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
在本省各市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互认,并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 享受退休待遇条件
1.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规定的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要求。
2.在退休后待遇享受地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
★ 确定退休后待遇享受地
1.在最后参保地符合享受退休待遇条件规定的,在最后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不符合的,可选择在最后参保地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在最后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2.在最后参保地的缴费年限不符合享受退休待遇条件的,也不选择在最后参保地缴费至规定年限,但在曾参保地符合规定的,可转回该曾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3.不符合享受退休待遇条件的,可选择在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其他曾参保地或有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记录的户籍所在地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在该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 明确缴费方式、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
1.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符合规定的,确定退休后待遇享受地后,可按规定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
选择按月缴费的人员,以退休后待遇享受地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各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下同)为缴费基数,按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缴纳至规定的缴费年限。按月缴费的人员,其按月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障待遇,不计发个人账户。缴满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按月缴费期间,可申请一次性缴费。
选择一次性缴费的人员,以办理一次性缴费时退休后待遇享受地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缴纳至规定的缴费年限。一次性缴费的人员,缴费达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
2.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符合规定的,可用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补缴。
3.参保人员不愿意补缴或无力补缴的,可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中途可按本办法规定确定退休后待遇享受地并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享受相应待遇。
04
待遇衔接
1.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省内转移接续的,参保人员在转出地最后一次缴费的次月,仍享受转出地的职工医保待遇。
在转移接续前,连续缴费未中断的,参保人员在转入地参加职工医保后,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转入地的职工医保待遇,确保待遇享受地无缝衔接。
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办理中断缴费期间的职工医保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各市规定执行,原则上待遇享受等待期不超过6个月。
2.参保人员已连续2年(含)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各市规定执行,原则上待遇享受等待期不超过6个月。
3.参保人员省内跨市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跨市使用,不划转、不提现。参保人员跨省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原则上随其划转,特殊情况无法转移时可以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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