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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6-10-28 分享:

  政策文件:《中山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落实国家和省“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制度建设要求,中山市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制定了《中山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后续按国家和省的部署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职工2026年12月缴费,城乡居民在2026年开展202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时,同步征缴2027年度长期护理保险费,自2027年1月起职工和居民同步享受待遇。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明确参保范围和筹资标准,落实多方责任共担

  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等参保群体,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步征缴,职工按月、居民按年缴费。单位职工的长期护理保险缴费基数跟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一致,总费率0.3%,单位与个人各担0.15%,职工用人单位缴费从现有医保费率平移,不增加用人单位负担;退休人员原则上以本人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基数,由个人按0.15%的费率缴纳;灵活就业人员以本人当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0.3%的费率由个人全额缴纳,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类型与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

  城乡居民以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缴费基数,实施当年费率0.15%,5年左右过渡到0.3%,个人与财政1∶1分担。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随父母参保,不单独筹资;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资助。

  二、分类设置待遇标准,倾斜居家社区护理

  根据护理方式(机构、社区及居家)、参保类型分类设置待遇标准,起步阶段对不同的重度失能等级暂不实施差异化待遇。待遇支付不设起付线,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不高于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执行国家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服务项目包括生活照护类项目及医疗护理类项目。居家、社区护理的职工、居民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60%;机构护理职工、居民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70%、50%。参保人可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护理方式。失能等级评估服务费、长期护理服务费具体的支付标准及服务时长(次数)等另行公布。

  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可同时享受普通门诊和门诊特定病种待遇;住院期间暂停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出院后评估有效期内可继续享受;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不重复享受,与各类补贴政策做好衔接。

  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鼓励群众连续参保

  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未在制度启动时参保或断保后再参保的,设6个月固定等待期,同时探索建立连续参保激励机制,鼓励连续参保。

  四、规范失能等级评估,评估费用合理分担

  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评估,执行国家及省统一失能评估标准,评估为重度失能等级的按规定享受待遇。评估服务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初评通过的基金承担,不通过的个人和基金按1∶1分担;初评不通过申请复评,复评不通过的,复评的评估服务费由参保人支付,复评通过的,复评的评估服务费由初次评估的评估机构支付。评估结论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

  五、规范定点机构准入,多部门协同推进落实

  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服务机构等可自愿申请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按规定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每月结算预留5%质量保证金,次年按考核结果清算,促进服务增质提效。市医保、民政、财政、人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税务、残联等部门协助配合,依据各自职能协同推进政策落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