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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2-19 分享:

  政策原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图解政策:《中山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广东省关于医疗救助的要求,完善我市医疗救助制度,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充分发挥医疗救助的托底功能,确保救助的合理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中山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21年4月,《中山市医疗救助办法》实施以来,我市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得到有效保障,切实减轻了困难群众的就医负担。近年来,国家和省相继出台了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的政策,2023年8月,省医保局联合省民政厅、财政厅等印发了《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对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待遇内容、倾斜救助等作了具体规定,并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制定实施细则。

  二、文件制定依据

  《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

  《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40号);

  《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粤医保规〔2023〕4号)。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规范医疗救助对象的表述。将“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修改为“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其他医疗救助对象”修改为“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修改为“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修改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规范后我市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认定。

  (二)明确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参保资助范围和标准。

  明确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含一档、二档)个人缴费部分按城乡居民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予以资助,具体由资格认定所在镇街财政负责资助。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参加非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上不给予资助。

  (三)调整医疗(原首次)救助待遇。一是扩大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将我市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由“医保费用”扩大为“合规医疗费用”(在原来基础上增加乙类先行自付和目录范围内超限价部分)。二是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中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继续不设起付标准,救助比例维持100%不变,年度救助限额为20万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继续不设起付标准,救助比例维持85%不变,年度救助限额为18万元;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继续不设起付标准,救助比例维持85%不变,年度救助限额为16万元。三是支出型医疗救助由各镇街负责调整为市级统筹,年度救助起付标准1.2万元,救助比例为70%,年度救助限额为15万元,同时增加资格存续期间救助待遇。

  (四)合理设置倾斜救助(原二次救助)待遇。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对不同救助对象分别设置起付标准,待遇保障范围维持“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变(含合规医疗费用和医保目录外自费医疗费用)。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继续不设起付标准,按100%的比例予以倾斜救助,年度救助限额15万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设6000元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维持80%不变,年度救助限额维持15万元不变;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增加倾斜救助待遇,起付标准1.5万元,支付比例70%,年度救助限额15万元。

  (五)保障顺序。按照“先医保后救助”原则,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六)就医费用“一站式”结算。经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一站式”结算后,属于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属于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