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政策原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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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公平适度保障人民群众医保权益,近日出台了《关于落实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次调整涉及异地就医等内容,现解读如下:
施行时间:
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政策背景:
医疗保障领域自上而下大幅度改革,改革文件不断出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从2020年开始,我市开启了拟定医疗保险分类保障新政策之路。2021年9月出台了《中山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和《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并于当年12月起实施。我市在制定该分类保障新政时,已按当时国家和省的相关文件来修订我市的医保政策。今年上半年,我省出台了待遇清单文件,此次医保政策调整,主要是对尚未符合省待遇清单的事项进行调整完善。
主要依据: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
变化一:将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省待遇清单要求,在2022年底前,统一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三重保障制度框架和制度名称;统一规范三重保障制度中各项政策项目名称和设置。我市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超出三重保障制度框架范围,必须将其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变化二: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途参保人员范围
中途参保人员是指在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中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此类人群只需缴纳从申请当月至年度末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到账次月起可按规定享受待遇。
变化三:扩大缴费优惠人员范围
城乡居民个人按缴费基数1.4%费率缴纳,本市就读的学生个人缴费优惠近30%,只需按缴费基数1.0%费率缴纳,现扩大缴费优惠人员范围即将所有18周岁以下人员个人缴费均纳入纳入优惠范围,一档、二档个人缴费均可享受优惠,更加公平合理。
变化四:提高城乡居民一档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比例
在选定的镇街医院、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后在本市直属(含直管)医院、在本市非选定的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紧急救治和抢救的基金支付比例从20%提高到50%。
变化五: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待遇
明确居民医保二档参保人的待遇,最高支付限额:居民二档+大病保险=1389624元。
变化六:提高异地就医待遇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异地就医时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有所提高,同时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就医发生医保费用的80%按规定予以报销。
备注:医保退休人员(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缴费年限可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支付比例比在职职工支付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
变化七: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提高
《省待遇清单》规定,现行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低于5%的统筹地区,于2022年底前提高至5%。考虑到疫情当前,企业运营困难,我市决定推迟执行时间,将于2023年7月份起,按省规定调整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即统账结合、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从现行4.0%、2.3%分别调整为5.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