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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0-05-10 分享: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文件修订背景

  《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试行办法》《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试行办法》自2016年出台已实行多年,试行期间对规范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起到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原试行办法已不能满足社会对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要求。2019年10月31日,市府办出台《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中山市医疗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中府办函〔2019〕133号),其中提到要加快修订两定机构协议管理办法,放宽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准入条件,扩大社会办医纳入医保定点的覆盖面。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加强和规范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两定机构协议管理,我局今年修订起草新的《两定办法》。

  二、申请我市定点零售药店的条件分别是什么?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严格规范药品进货渠道,确保供药安全有效,诚信经营;

  (二)持有效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分级分类定为三类的零售药店;

  (三)零售药店为个体工商户的,其职工依法在该药店参加我市社会保险;零售药店为公司所属的,其职工依法在该药店或其所在公司参加社会保险;

  配备3名及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在上述单位连续参保缴费6个月及以上),其中执业药师不少于2名(执业药师必须注册在该门店或者公司总部),营业时间内执业药师应在岗,零售药店的经营范围包含中药饮片的,需配备执业中药师不少于1名;

  (四)在注册地址连续经营半年以上;

  (五)零售药店同一平面上的连续实际营业面积在60平方米及以上(以现场核对为准);

  (六)按照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要求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对药品销售实行信息化管理并能够按要求传送数据,具备同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对接条件;

  (七)受理当日前12个月内未受到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涉及医疗质量、安全生产、欺诈经营等违法违规处罚,或未处于立案接受调查处理阶段;

  (八)国家和省医保部门及其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我市定点零售药店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一)《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药店职工花名册(须填报职工身份证号码);药学技术人员需提供资格证书复印件;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需提供注册证书复印件;

  (四)房地产权证或证明其权属的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

  (五)药店内部相关规章制度;经营设备和计算机设备清单及计算机系统开发商情况;医保专职员名单(在员工花名册里显示);

  (六)符合申请条件承诺书。

  四、申请我市定点零售药店的程序是怎样的?

  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程序分为四步:受理申请、条件核对、结果告知、签订服务协议。

  (一)受理申请:每年的4月、9月首5个工作日为定点零售药店申请受理时间。市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零售药店。零售药店收到材料补正通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作放弃申请。

  (二)条件核对:市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受理后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要求,对相关材料、行政处罚情况进行核对,不预先通知进行现场核查。不符合条件的,核对不予通过,市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的零售药店。自受理医疗机构申请至条件核对完成期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三)社会公示:市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核对通过的零售药店名单,在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市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官方网站向公众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或收到举报但经核查不影响核对结果的,确定为符合定点零售药店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四)签订服务协议:市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协助其开通医保服务业务。服务协议签订后,市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报送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并将新增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向社会公告。零售药店在公告后1个月内不签订服务协议的,视作放弃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市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自受理之日起,至零售药店被告知是否符合定点零售药店条件,期间不得超过2个月。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办结的,经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延长1个月。

  五、我市定点零售药店的要求是什么?

  (一)严格执行社会医疗保险和药品监督管理政策的有关规定,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履行服务协议,确保医药用品质量。

  (二)销售医药用品等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价格政策规定,并按要求实行明码标价,免费向参保人提供费用明细清单。

  (三)参保人根据病情需要自行选购非处方药品目录内药品时,定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或药师应询问病情,指导用药。

  (四)参保人购买处方药品的,应当符合市场监管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五)认真核验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核对身份,对参保人身份有疑问的,不能用卡结算。对参保人委托他人持社会保障卡购药的,必须要核准委托人的社会保障卡与身份证,并保留被委托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号码备查。

  (六)按要求定制并在显著位置悬挂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标牌,设置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向参保人宣传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在显著位置设置售药指引标识和社会医疗保险投诉、举报及咨询电话。

  (七)加强本单位人员管理及社会医疗保险政策业务培训,并做好社会医疗保险沟通协调工作,做好相关宣传解释工作。

  (八)保存药店计算机销售数据、POS机清单等至少2年。

  (九)通过计算机接口程序及时准确传送医疗保险购药结算信息到市医疗保障信息系统,按要求做好医疗保障信息系统的维护、对接、录入等工作,确保准确执行药品、医用材料的医疗保险支付政策。

  (十)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其他规定。

  六、我市定点零售药店发生信息变更时需要完成什么手续?

  定点零售药店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机构名称的,应在变更当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备案,逾期不备案的,由市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服务协议处理,并责令退回自变更当日起个人账户支付的费用。

  定点零售药店变更经营地址的,自变更之日起暂停医保服务业务,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如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可重新开通医保服务业务;如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或逾期不备案的,则终止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