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关于调整我市补充医疗保险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等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5-13 分享:

  政策文件:关于调整我市补充医疗保险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等事项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9〕24号)文件精神,按照省提出“两项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统一缴费基数”的要求,为实现缴费基数的平稳调整,确保我市医保基金的可持续发展,出台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缴费基数调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第三条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的相关规定,将我市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我省第二类片区上年度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

  2010-2017社保年度,医保缴费基数每年动态调整,年平均增长率为11%,2019社保年度应达到3600元左右。但由于2017年来未发布社平工资数,我市医保缴费基数2017年以来一直未调整。此次测算的缴费基数从2890元调整为3360元,增幅为16%,低于原社平工资动态调整从2890元到3600元25%的增幅,低于原动态调整应达到的缴费基数,符合国家减费降负的政策。

  (二)险种结构性调整

  缴费基数调整后,补充医疗保险费率由10%下调至6%。

  (三)参保人待遇

  缴费基数调整后,我市补充医疗保险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各险种年度累计支付限额,按调整后缴费基数乘以12再乘以现行政策规定的相应倍数进行调整,各险种累计支付限额均可以提高15%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