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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中山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5-13 分享:

  政策文件:关于完善中山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一、出台背景

  根据《关于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54 号)和《关于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26号)等文件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完善我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进一步减轻“两病”患者门诊用药费用负担,方便群众就医,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联合市卫健等部门起草了《关于完善中山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三级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共建专病联盟,共同做好“两病”防治工作。

  设定“两病”门诊慢性病种,提高“两病”参保人员的待遇,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与二级及以下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组建专病联盟,联盟内用药一致,参保人在联盟内的所有就诊点享受的医保待遇一样,一般诊疗费按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标准。

  (二)采用国家新版医保药品目录中的“两病”门诊药物,联盟内用药一致。

  根据广东省最新版(2019年版)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结合省下达的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范围和医保支付标准和国家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优先选用目录甲类药品,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优先选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选用集中招标采购中选药品。由联盟牵头单位负责,对联盟内各成员单位的“两病”用药目录进行统一,确保患者在三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一致。

  联盟内成员单位的“两病”用药,由联盟牵头单位与成员单位根据统一目录协商采购和配送的方式。联盟可联合市内符合要求的定点零售药店,设置联盟的“两病”取药点,患者可凭联盟内的处方及收费票据就近取药。

  (三)做好“两病”参保人的认定与管理,保证纳入“两病”联盟管理参保人医疗保险待遇不低于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不重复。

  按照相关标准,对符合条件“两病”参保人进行认定及纳入“两病”联盟管理。“两病”参保人在选定的联盟内的“两病”门诊就诊点就诊的,一般诊疗费和“两病”药物费用待遇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相同。高血压、糖尿病的门诊慢性病种年度支付限额各为1800元/人,同时认定两个病种的年度支付限额不累加。对于临床症状较轻、药品控制稳定的“两病”参保人,一次处方药品的用药时间可延长至4-12周,为了规范长处方管理,原则上参保人须在药物使用余量一周内方可开具下一次长处方。

  为了避免医疗保险待遇重复,纳入“两病”联盟管理的参保人进行非“两病”药物治疗按原就诊渠道就诊,原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持不变,但纳入“两病”联盟管理期间的参保人,不得在原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就诊点开具“两病”药物及享受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