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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中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5010号建议答复的函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9-16 分享:

黄彩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升基层医院(服务能力)相关问题的建议》(建议第2025010号)收悉。经综合市卫生健康局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对建议内容的总体表态

  我市通过差异化报销、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措施,有效推动分级诊疗,尤其2021年底职工和城乡居民分类保障后,我市加大医保改革力度,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发展,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进一步促进分级诊疗。您对我市进一步优化药品、耗材集采和DIP结算提出了很好的建议,我局及相关单位将进一步吸收借鉴,不断提高参保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对建议内容的归纳分析

  建议从药品耗材集采、定点医疗机构基准等级系数和异地就医政策存在问题出发,提出了六项宝贵意见:一是建议扩大药品集采品种配送渠道,加强招采采购平台挂网生产企业的监管,允许医疗机构能按需采购,以免因使用量少导致过期,而增加运营成本;二是建议提高镇区二甲综合医院的医院系数,不比同级别医院的专科医院低;三是建议扩大基层病种数量及借鉴广州市关于基层医院在基层病种的收治方面进一步提高系数,更有利于分级诊疗的建设;四是建议借鉴东莞市每月公布预结算参数;五是建议省内异地就医全面铺开免备案流程;六是建议跨省异地建议简化网上异地就医备案流程,实现人脸识别后一键办理功能,开通允许非本人手机协助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功能。

  三、对建议内容的回应

  (一)关于扩大药品集采品种配送渠道,加强招采采购平台挂网生产企业的监管,允许医疗机构能按需采购,以免因使用量少导致过期,而增加运营成本的建议。

  部分采纳该建议。按照目前的采购政策,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须在采购平台上线上阳光采购,要求线上采购率不低于95%。采购平台现已统一集中到国家医保信息平台招采子系统,由省级医保部门指导采购平台制定采购规则及对企业进行监管,地市无相关权限。生产企业根据平台的规则自主选择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在生产企业指定的配送企业中进行遴选。市医保局日常通过各种渠道搜集医疗机构执行集采过程中的问题,及时沟通配送企业、采购平台等进行处理,必要时报告省医保部门协调解决。

  关于药品的供应问题,目前我省已制定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对于不能正常供货的生产企业将按照信用评价制度处理。同时国家集采建立了备供机制,对于中选产品供应不能满足需求的,医疗机构可采购备供产品。目前集采是由医疗机构根据历史采购数据和临床实际需求自主报量,对于用量少的品种可适当减少报量。建议医疗机构采购长效期的药品,避免药品过期浪费。此外,根据政策规定,医疗机构需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在完成集采中选品种约定采购量的前提下,可采购一定比例的集采非中选品种。对于因生产企业供货问题造成未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的,由医疗机构提交相关佐证采材料,可不纳入考核范围。

  (二)关于提高镇区二甲综合医院的医院系数,不比同级别医院的专科医院低的建议。

  部分采纳该建议。为促进我市分级诊疗,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组(DRG)和病种分值(DIP)付费2.0版分组方案并深入推进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我局经过深入研究、广泛研讨、结合第三方数据测算结果,组织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等级系数材料申请,并邀请相关专家参与评审,科学制定《关于印发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DIP目录库(2025年版)的通知》,在全国率先创新实施定点医疗机构基准等级系数病种化。其中二级甲等综合医院的系数实施以下调整:一是基准等级系数由0.66调升为0.68;二是病种中治疗性、诊断性和术操作相关病种的等级系数再增0.01达到0.69,占8534个病种的62.7%。三是同定点医疗机构类别没有病种化基准等级系数的,该对应病种化基准等级系数采用逐上定点医疗机构类别的上一级别病种最低病种化基准等级系数,如肝细胞癌C22.0行腹腔镜下半肝切除术+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无论三级非甲等以下任何类别医疗机构开展该项医疗服务的,则基准等级系数逐上采用三级甲等1.0。在DIP支付体系中专科医院等级系数通常略高于同类别的综合医院,主要是为了合理补偿专科医院更高的运营成本。

  (三)关于扩大基层病种数量及借鉴广州市关于基层医院在基层病种的收治方面进一步提高系数,更有利于分级诊疗的建设的建议。

  吸收采纳该建议。我市自2019年开始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分级诊疗为突破口,实施499种住院基层病种,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基层病种均按相同标准支付医保基金,有效促进分级诊疗体系有序形成和医疗资源合理配置。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基层医疗机构临床技术发展情况,我市逐步调整基层病种目录,目前已达到797个病种,执行三级甲等的等级系数1.0,在全省地级市中医保支持力度最大。2021-2024年,全市共有45.89万例住院病例纳入基层病种结算,其中在基层医院的34.27万例,占比74.7%,2024年上述基层病种在基层医院实际报销比例71.9%,高于市级医院5.6个百分点,有效引导参保人到基层就诊,促进基层医疗机构进一步提升常见病、多发病医疗技术,支持分级诊疗开展。

  2022年我市在全省率先实施中医基层病种,病种数从2022年的11个扩大到2025年的29个,打破以医院等级分类分级赋分值的制约,给予基层医疗机构与三甲医院相同的医保支付,激励基层医疗机构提供和发展适宜、优质的中医药服务,方便群众在“家门口看中医”。

  市卫生健康局为进一步促进分级诊疗,持续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建设市区域中心医院,推进紧密型医联体建设基本实现全覆盖,通过这些举措,促进基层医院的服务能力提升,医联体下级单位的门急诊量、出院量以及三四级手术量增长显著,分别增长了12.06%、9.17%和40.71%。

  (四)关于借鉴东莞市每月公布预结算参数的建议。

  部分采纳该建议。我市医保支付方式与东莞有所不同,我市住院的总额是职工或城乡居民的医保基金总收入在支付门诊、异地就医、个人账户和生育津贴等费用后剩余部分,东莞的总额为年初预算,我市暂未每月公布预结算参数。

  我局2024年已建立医保数据工作组,及时向定点医疗“亮家底”,公布医保基金收支情况、预算执行情况、DIP付费、结算清算进度等事项,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能。2025年我局开展两次线下数据发布会,如2025年3月中山市医保清算数据发布会,公布我市医保赋能医药行业高质量发展数据,2025年6月召开中山市医保清算数据发布会,公布我市2024年度医保清算数据,并每季度定向发布全市及各医疗机构的医保基金收支、DIP支付情况、医疗机构服务情况等数据,便于医疗机构及时了解全市医保结算数据。

  (五)关于省内异地就医全面铺开免备案流程的建议。

  部分采纳该建议。我市异地就医政策制定始终严格遵循国家及广东省相关规定,确保政策方向正确、标准统一,切实维护参保群众合法权益。在国家和省政策框架内,我市依据《中山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中府〔2021〕87号)、《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中府〔2021〕88号)以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通知》(中府〔2022〕133号)等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类异地就医情形(含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及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转诊、异地急诊)在我市的待遇标准。对于按规定成功备案的参保人,其异地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按我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报销;对于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按规定报销80%,个人自费20%且不纳入合规医疗费用范围。这些规定既符合上级政策精神,也充分考虑了本地医保基金可持续运行和引导分级诊疗的实际需要。省内异地就医全面铺开免备案流程目暂无国家和省的政策支持。

  我市将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政策和业务办理的宣传工作,通过市医保局官方公众号等宣传渠道发布异地就医备案专题内容,如异地就医备案办事指引等,方便参保人异地就医备案。

  (六)关于跨省异地建议简化网上异地就医备案流程,实现人脸识别后一键办理功能;开通允许非本人手机协助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功能的建议。

  部分采纳该建议。在确保政策合规的基础上,我市医保经办部门始终将便民利民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拓展服务渠道,优化服务流程,力求最大限度满足参保群众异地就医的备案需求,展现医保服务的温度与担当。

  1.构建“线上+线下”立体化服务网络。为方便参保群众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我市医保经办部门全力打造了线上线下互补、高效协同的办理体系。参保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自由选择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粤医保小程序、广东政务服务网等线上渠道进行便捷操作,足不出户即可完成备案申请;亦可前往我市各镇街医保经办窗口等线下服务点,获得面对面的指导与办理服务。

  2.优化线上服务体验。以“粤医保”小程序为例,参保人通过人脸认证后,即可在首页轻松找到异地就医备案入口,系统设计力求方便群众操作,用户只需按规定上传必要材料,准确填写个人信息,即可快速完成申请。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该服务创新性地支持“为他人备案”功能,有效解决老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自助办理的实际困难,切实提升参保人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3.兜底保障结算权益。为最大程度保障群众异地就医权益,即使参保人因特殊情况未能在就医前完成备案手续,其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的医疗费用仍可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实现直接结算(待遇按未备案规定执行),避免了群众为报销费用来回奔波的负担。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支持。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