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继续实施医保药品单独支付保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19号)规定,《中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保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中山医保发〔2023〕54号)继续执行。在继续施行期间,该文件如有修订或废止,以新修订的文件或废止通知为准。
附件:中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保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pdf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