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卫生健康分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四批国家集采中选药品续签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3〕90号)转发你们(见附件1),请遵照执行。我市医疗机构第三采购年度约定采购量见附件2。
附件:1.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四批国家集采中选药品续签工作的通知.pdf
2.第四批国家集采续签中选品种下一采购年约定采购量表(中山).xlsx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