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卫生健康分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虹膜复位术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工作的函》(粤医保函〔2022〕45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做好虹膜复位术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工作的函.pdf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