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中心,各镇街医保经办机构,火炬区财政局、翠亨新区财政分局、各镇街财政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各基层税务分局: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依职能向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反映。
附件:粤医保规〔2022〕6号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中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