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意见>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42号,详见附件1)工作要求,现就执行冠脉支架医保支付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采购中选品种的中选价为支付标准,支付比例为100%(详见附件2)。
二、2021年和2022年非中选品种的冠脉支架最高医保支付标准以实际采购价为基准,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有关规定的支付比例执行;2023年1月1日起非中选品种冠脉支架的医保支付标准以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采购中选品种的最高中选价为基准,实际采购价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采购价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为100%;实际采购价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按医保支付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为100%,超出医保支付标准部分由参保人个人自费。
三、参加冠脉支架集采的各定点医疗机构按购销合同完成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完成后,仍应优先使用中选品种。
四、本通知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医药服务管理科反映。
附件:1.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意见》的通知.pdf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