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各镇街卫生健康分局、市场监管分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4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保局反映。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41号).pdf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中山市卫生健康局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