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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1年)》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8-14 分享: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1年)>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14号,详见附件1)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医保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了《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1年)》(下称《医用耗材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用耗材目录》医保支付比例按《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范围及支付比例》(详见附件2)和《中山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范围及支付比例》(详见附件3)执行。

  二、《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范围及支付比例》(详见附件2)中工伤支付标识为“是”的,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工伤支付标识为“否”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各有关部门应按工作要求做好《医用耗材目录》更新、维护和监管等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新旧《医用耗材目录》的衔接工作,并按要求做好本机构内医用耗材使用管理,确保《医用耗材目录》顺利实施。

  四、本通知自2021年8月15日起正式实施。《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部分医用耗材医保支付问题的通知》(中劳社发〔2009〕47号)、《关于调整部分医用材料医保报销办法的通知》(中人社发〔2011〕163号)同时废止,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医用耗材目录》在落实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市医保局医管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科反映。


附件:1.(中山医保发〔2021〕54号)关于印发《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1年)》的通知.pdf      

          2.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范围及支付比例.xlsx     

          3.中山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范围及支付比例.xlsx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