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卫生健康分局、市场监管分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头孢氨苄药品集团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头孢氨苄药品集团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2 :广东省医疗机构头孢氨苄首年预采购量明细表.xlsx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中山市卫生健康局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