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其它文件

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12-23 分享:

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0〕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扩大本市特定病种范围及分类

  将本市现行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定为基本医疗保险一类门诊特定病种(简称“一类门特”);将本市现行特殊病种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范围,定为基本医疗保险二类门诊特定病种(简称“二类门特”);将肺动脉高压、支气管哮喘、骨髓纤维化、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C型尼曼匹克病、肢端肥大症、银屑病、溃疡性结肠炎、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糖尿病黄斑水肿、脉络膜新生血管、视网膜静脉阻塞所致黄斑水肿和新冠肺炎出院患者门诊康复治疗等13种病种(以下简称“新增门特”)纳入本市二类门特病种范围。

  二、调整门诊特定病种的待遇

  (一)取消我市一类门特和二类门特起付线。

  (二)参保人享受原有特殊和特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医保支付范围、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待遇维持不变。

  (三)新增门特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符合报销范围内的医保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其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均为12000元。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医保支付范围按照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四)参保人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二类门特病种,其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取较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病种额度。

  三、与省特定病种匹配后本市一类门特和二类门特种类

  按照《管理办法》第五条“各市执行全省统一的门特范围,不得自行调整。本办法实施前各地已开展但不在省规定范围内的门特可继续保障,相应管理办法由各市确定”的原则,将本市原有病种与省规定的病种匹配和调整后,本市一类门特病种19种,二类门特病种39种,具体门特病种种类、报销比例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详见附件1。

  四、原特殊病种纳入特定病种范围后,本市不再设特殊病种门诊统筹待遇。

  五、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本市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中山市门特病种名称、种类及待遇表.docx

  2.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