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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账户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12-22 分享:

(已废止)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健全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 号)提出“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等文件要求,经研究,现就取消以城乡居民身份参加本市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医保个人账户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以城乡居民身份参加本市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的费率

  2020年12月起,以城乡居民身份(以家庭户或学校为参保单位)参加本市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率由6%下调至3%。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维持我省第二类片区上年度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基数取整至十位数,十位奇数下调到顺位偶数,个位数下调为零)不变。

  二、调整以城乡居民身份参加本市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待遇

  2021年1月起,取消以城乡居民身份参加本市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医保个人账户划拨待遇,补充医疗保险相关的特殊病种门诊统筹待遇和住院补充医疗待遇等其他待遇维持不变。城乡居民原医保个人账户余额可继续使用,其支付范围和管理等按本市现行规定执行。

  三、本市户籍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其他情形

  (一)本市户籍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和本市户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按月领取我市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允许其以个人身份按2.5%缴费费率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若参加本市补充医疗保险的,不再允许以家庭户为参保单位参加,仅可以个人身份按6%缴费费率参加本市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医保个人账户划拨等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二)本《通知》实施前已办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含原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手续的本市户籍退休人员,允许其以个人身份按6%缴费费率参加本市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医保个人账户划拨等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三)本《通知》实施前已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含原综合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手续的退休人员,无需再缴纳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医保个人账户划拨等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市其他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