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保基金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0〕233号)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保基金行为专项治理,特将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部署,加强政策引导和部门联合执法,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服务和收费行为,提高医疗机构精细化管理水平,确保医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重点内容
(一)治理范围:我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2018年1月1日以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所有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
(二)治理内容:不合理收费问题、串换项目(药品)问题、不规范诊疗问题、虚构服务问题、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三、工作机制
(一)开展机构自查自纠。由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组织各医疗机构按照文件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并于2020年7月31日前收集《中山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自查情况反馈表(住院)》、《中山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自查情况反馈表(门诊)》及自查整改情况,汇总并书面报告局机关法规和基金监管科和市卫健局医政医管科。
(二)开展省市抽查复查。市医保局联合市卫健局根据定点医疗机构自查整改情况及疫情影响,于8-9月组织开展抽查复查。省医保局和省卫生健康委将在10-11月对各地区定点医疗机构自查整改情况开展抽查复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医疗机构负责人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按照通知要求按时保质完成自查工作。
(二)突出重点,全面开展自查。根据通知要求,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所有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自查自纠。
(三)实事求是,主动配合整改。自查整改期限结束前,整改到位并主动足额退回违法违规所得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依法依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自查整改期限结束后,在抽查复查或飞行检查中,发现定点医疗机构自查整改不力,未按时足额退回违法违规所得,或仍然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
附件:1.《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保基金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2.《中山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自查情况反馈表(住院)》
3.《中山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自查情况反馈表(门诊)》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中山市卫生健康局
2020年7月3日
(市医保局联系人:杜晓军,联系电话:0760-88103036;市卫健局联系人:冯伟力,联系电话:0760-88360611)
附件下载:
附件1.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保基金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2.中山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自查情况反馈表(住院).xlsx
附件3.中山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自查情况反馈表(门诊).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