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中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中府〔2015〕40号)和《关于印发中山市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20〕17号)等政策的规定,结合诊疗项目收费标准和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等因素,确定《中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定额结算额度(2020年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0年7月1日起,我市实施《中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定额结算额度(2020年版)》(详见附件)。
二、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确认产前检查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后,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学分会产科学组制定的《孕前和孕期保健指南(2018)》、《妊娠合并糖尿病诊治指南(2014)》和《双胎妊娠临床处理指南》等有关指南给参保人提供产前检查医疗服务。
三、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在我市生育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和住院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住院病种分值结算。
四、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在我市生育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和门诊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定额结算。
五、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在非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计划生育手术的,按有关规定依照定额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待遇。
六、《关于印发2015社保年度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定额结算额度的通知》(中人社发〔2015〕379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医药服务管理科反映。
附件:中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定额结算额度表(2020年版)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30日
中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定额结算额度表(2020年版)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