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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抗体检测项目临时价格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0-04-17 分享:

(已废止)


各镇区卫计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0〕61号)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七版)》精神,经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医疗救治组同意,我市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抗体检测项目临时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抗体检测价格项目

  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抗体检测按照“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编码250403069)”项目收费,按规定同步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抗体检测价格标准

  抗体检测项目“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编码250403069)”价格标准暂定为60元/项,该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可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的前提下自主确定该项目价格。项目的具体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等见附件。

  三、抗体检测项目开展范围

  本抗体检测项目,限定我市具备新冠肺炎病原学检测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可以开展。

  四、执行期限

  抗体检测项目价格为临时价格,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时间一年。


  附件: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项目价格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中山市卫生健康局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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