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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阶段性减征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已废止)

信息来源: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0-03-05 分享:

(已废止)


各镇区人社分局,火炬开发区财政局、翠亨新区财政金融局、各镇(区)财政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各基层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意见的通知》(粤医保函〔2020〕62号),经中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救治组审议通过,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征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对象,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政策。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半征收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含退休职工一次性缴费)不纳入此次减半征收的范围。

  2020年2月至6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按降费前费率的50%征收,即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按1.0%征收。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由所在单位逐月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费率按1.5%征收。减半征收期间,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暂停执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府〔2018〕120号)中有关“阶段性降低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不含退休职工一次性缴费),降低幅度为0.5个百分点”的政策。2020年2月已缴纳且符合减征政策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免申请退回用人单位。

  二、减半征收政策结束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政策

  减半征收政策结束后,从2020年7月至2021年4月,我市继续按《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府〔2018〕120号)的规定,实施阶段性降低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不含退休职工一次性缴费),降低幅度为0.5个百分点,即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按1.5%征收。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由所在单位逐月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费率按2%征收。

  三、实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延缴政策

  阶段性减征期间,对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享受减征政策后仍无法按时缴纳医疗(含生育)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按《关于做好我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有关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和待遇保障工作的通知》(中山医保发〔2020〕10号)和《关于明确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医疗生育保险费缓缴相关待遇保障问题的通知》(中山医保发〔2020〕12号)的规定执行,确保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补缴人员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四、阶段性减征和延期缴费期间业务申报

  阶段性减征和延期缴费期间,各用人单位仍应依法向社保费征收机构申报缴费,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符合减征条件的单位,免填单、免申请,在申报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征医疗保险费政策。

  为保障新入职员工的医疗、生育保险待遇,对2020年1月起在疫情期间新入职的员工,用人单位应依法进行申报缴费,若当月缴纳医疗保险费(含生育)达账的,该部分新员工次月开始享受相关待遇;若依法申报后未缴费达账的,按规定补缴后享受相关待遇。2019年12月已缴费达账的用人单位员工,用人单位也应依法进行申报缴费,可按规定延缴,当期待遇不受影响。


  附件:1.《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

  2.《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意见的通知》(粤医保函〔2020〕62号)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中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0年3月5日



  文件下载:关于我市阶段性减征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pdf

  附件1: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pdf(粤人社发202058号)

  附件2: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意见的通知(粤医保函〔2020〕6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