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无情,人有情。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山市医疗保障局紧急出台医保惠民、惠企政策,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救治,促进复工复产、稳企安商,成功入选中山市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
一、做好“两个保障”
一个保障:中山成为全省首个将确诊患者和需要隔离的“疑似”患者的救治费用全部纳入报销范围的地市。我市将国家、省、市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也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医保基金不能负担的部分,全部由中山财政列支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支付,个人无需支付任何医疗费用。
另一个保障:对参与药品集团采购的公立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本年度标准再预拨一个月医保预付资金。在此基础上,对指定救治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进一步追加预付。
二、“应检尽检”人群免费排查
密切接触者、境外入粤人员、发热门诊患者、新入院患者及陪护人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口岸检疫和边防检查人员、社区排查的重点人群、以及养老机构、福利院、监所、母婴服务类机构等工作人员为“应检尽检”人群,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进行核酸检测的,由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80%支付,不计入个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负担部分由市财政统筹省补助和市级财政资金承担。个人无需支付核酸检测费用。截至目前,治疗新冠肺炎和检测核酸报销71万人次,总医保费用7千万元。
三、解决门诊髙血压、糖尿病等门诊慢性疾病用药问题
我市特殊病种及其他慢性病患者,根据病情需要,病情稳定的参保人员一次处方药量可延长至12周药量。
四、延长我市特定病种有效期
2020年2至6月期间,特定病种门诊备案有效期满的参保人,自动将其有效期顺延至2020年6月30日。参保人在延续备案期满后,仍需且符合享受特定病种门诊待遇的,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五、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部分实行降费征收
2020年2月至6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按1.0%征收;2020年7月至2021年4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部分实行阶段性征收,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按1.5%征收。2020年2月至10月,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减费征收达3亿多元。
六、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可延缴政策,确保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
对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享受减征政策后仍无法按时缴纳医疗(含生育)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为今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按规定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