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区竹苑社区卫生服务站等2家医疗机构(详见附件)拟新增为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公示期已满,公示期间我中心未收到举报。根据《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中山医保发〔2019〕34号)相关规定,现确定上述2家医疗机构符合医保定点条件。
附件:
1.符合医保定点条件的医疗机构名单.docx
2.新增医疗机构信息.xls
中山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