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大芬:
我局于2026年1月20日对你作出《医疗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中山医保行决〔2025〕1号),责令你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退回2024年度中山市医疗保障基金多报销费用人民币2647.62元(大写:贰仟陆佰肆拾柒元陆角贰分)。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我局已于2026年1月20日通过中山市医疗保障局政务网站公告送达上述《医疗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该决定书已于2026年2月19日依法视为送达。
现法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已届满,你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理决定确定的义务。
根据上述决定书,你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退回医疗保障基金共计人民币2647.62元(大写:贰仟陆佰肆拾柒元陆角贰分),但截至本催告书作出之日,你仍未履行上述退款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足额履行上述退款义务,将款项缴至以下账户:
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区支行
开户名称:中山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银行账号:44050178030209666666
备注信息:罗大芬退回多报销费用
你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若你在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不履行上述义务,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
联系地址:中山市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28楼
联系电话:0760-88103063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8月21日
文件下载:关于履行医疗保障行政处理决定的催告书(罗大芬).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