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天使口腔门诊部违反《中山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2026年版)》相关规定,我中心决定对其作中止医保协议3个月的处理,中止期自2026年8月15日至2026年11月14日止。中止医保协议期间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结算。现将其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序号
医疗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1
中山天使口腔门诊部
中山市坦洲镇界狮南路6号中澳新城景湖居D06号一二层、D08号一二层
中山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