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大芬:
参保人罗大芬,身份证号码:512930********6344,居住地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陵江镇武当路**号1栋1单元2楼2号。我局2025年11月14日依法作出《医疗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您送达该文书,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向您公告送达《中山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罗大芬:
经核查,姓名:罗大芬,身份证号码:512930********6344,住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陵江镇武当路*号1栋1单元2楼2号,您于2024年9月2日至2024年12月11日在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门诊慢特病发生的就医结算有误,医保统筹基金实际应报销您的医疗费用337.5元,但实际分两笔报销2985.12元。经复核,中山市医疗保障基金多报销您医疗费用2647.62元到您预留的工商银行账号(尾号5322)。我局已于2025年7月8日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您送达了《医疗保障行政处理告知书》,并于2025年7月21日发送短信至您尾号3292的手机提醒您查看前述告知书,您在法定的陈述(申辩)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您至今仍未按要求退回多报销的医疗保障基金,您的行为已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本机关对您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您应向本机关退回2024年度中山市医疗保障基金多报销的费用2647.62元。
退款账户及相关要求如下:
应退金额(大写):贰仟陆佰肆拾柒元陆角贰分(请准确按以下金额退回)
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区支行
开户名称:中山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银行账号:44050178030209666666
备注信息:本人姓名+退回医疗费用
如您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区街道中山六路1号天奕国际1栋
中山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760-88103063
现予公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