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山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中山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经条件审核、现场评估、集体决策、社会公示等程序,决定新增14家医药机构(3家医疗机构和11家零售药店)为中山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
现予以公告。
附件:1.新增3家定点医疗机构名单.xls
2.新增11家定点零售药店名单.xls
中山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