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山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中山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经条件核对、现场核查评估、集体评估、公示、签订协议等程序,决定新增6家医药机构(2家医疗机构和4家零售药店)为中山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
现予以公告。
附件:1.新增2家定点医疗机构名单.xls
2.新增4家定点零售药店名单.xls
中山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