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大芬:
参保人罗大芬,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30********6344;居住地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陵江镇武当路91号,我局处理向你追回医疗保险待遇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医疗保障行政处理告知书》(中山医保行告〔2025〕3号),内容如下:
我局医保经办机构在核查医保待遇结算时发现,罗大芬,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30********6344您于2024年9月2日至2024年12月11日在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门诊慢特病发生的就医结算有误,医保统筹基金实际应报销337.5元,实际分两笔报销给您2958.12元,多报销2647.62元。经复核,中山市医疗保障基金多报销您医疗费2647.62元到您预留的工商银行账号(尾号5322)。
我局医保经办机构已于2025年4月13日向您送达《关于退回多支付医疗费用的通知》,又于2025年6月24日向您寄发了《医疗保障行政处理告知书》被拒收,您至今仍没有退回多报销的医疗保障基金费用,您的行为已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您作出以下行政处理:责令您自收到《医疗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退回2024年医疗保障多报销的基金费用2647.62元。
您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陈述、申辩,视为您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在陈述、申辩期满后作出医疗保障行政处理决定。
特此告知。
退款账户及相关要求如下:
应退金额(大写):贰仟陆佰肆拾柒元陆角贰分 (请准确按金额退回)
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区支行
开户名称:中山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银行账号:44050178030209666666
备注信息:本人姓名+退回医疗费用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区街道中山六路1号天奕国际1栋中山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760-88103063
现就以上内容予以公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