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山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山医保发〔2021〕59号)《中山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山医保发〔2021〕60号)相关规定,经条件核对、现场核查评估、集体评估、公示、签订协议等程序,决定新增32家医药机构为中山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
现予以公告。
附件:1.新增8家医疗机构名单.xls
2.新增24家零售药店名单.xls
中山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