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山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山医保发〔2021〕59号)、《中山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山医保发〔2021〕60号)相关规定,经条件核对、现场核查评估、集体评估、公示等程序,决定新增56家医药机构为中山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
附件:1.新增24家定点医疗机构.xls
2.新增32家定点零售药店名单.xls
中山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