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惠强先生/女士:
根据《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府〔2010〕52号)、《关于明确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医疗生育保险费缓缴相关待遇保障问题的通知》(中山医保发﹝2020﹞1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编号:中医稽催〔2023〕第1号《中山市疫情缓缴期间医疗保险待遇追偿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中医稽催〔2023〕第1号《 中山市疫情缓缴期间医疗保险待遇追偿通知书》.pdf
中山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3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