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明确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医疗生育保险费缓缴相关待遇保障问题的通知》(中山医保发〔2020〕12号)和《关于做好我市医疗保险费缓缴工作的通知》(中山医保发〔2020〕58号)规定,为保障医保基金安全,我局现对疫情缓缴期间已享受医保待遇,但未进行相关医疗保险费补缴的参保人进行再次催缴,公告如下:
一、未补缴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名单详见附件),请于2022年9月30日前携带身份证件到就近税务部门办理补缴。
二、凡未按时将延期缴费部分足额补缴到位的,将影响参保人医疗保险权益记录,请及时完成医疗保险费补缴。
三、截至9月30日仍未完成医疗保险费补缴的,我局将对未缴费月份次月所享受的医保待遇进行追偿。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