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港口镇康慈药店在本医保年度日常提供医疗保险服务过程中,存在未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被暂停(中止)医保服务两次,根据《中山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山医保发〔2021〕60号)及《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有关规定,决定对其作即日起终止(解除)医保协议的处理。终止(解除)医保协议后产生的所有费用,医保基金不再结算。
特此通告
中山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2年5月13日